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632号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汪海娇,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展图五金工具厂。
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展图五金工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