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93号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住所地:德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比尔(PeterBeahr),系该公司欧洲及中东总顾问 马丁.本达(MartinBenda),系该公司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苍弟服装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桥北大街10号伴纵二层2307号。
经营者:潘苍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和,石家庄市桥西凯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新华区苍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计500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