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智力:本院在执行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智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2018)湘0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