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68号 原告:李青青,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潮库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路36号2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郭正钦。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青青与被告义乌市潮库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库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青青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潮库公司赔偿李青青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李青青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青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青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青负担。
原告李青青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