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855号 原告:徐佳敏,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955338H,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昌明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陆亚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文、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佳敏诉被告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徐佳敏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5日,原告徐佳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佳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佳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佳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