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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浩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67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浩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章浩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67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浩悦,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浩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表示涉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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