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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兴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兴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贾兴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7知民初145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凡颖、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兴梅,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与被告贾兴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星期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凡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兴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期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星期六公司是国内首家在A股上市得鞋业公司,是中国时尚鞋业领先的品牌运营商之一。

自主创立的“ST&SAT”品牌,始于1993年,在2013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截至2015年底,“星期六(ST&SAT)”在中国30多个省市的指标性商场,拥有超过一千家门店,并在不断扩张。

“星期六”品牌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淘宝网电商平台“驯鹿潮鞋店”店铺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侵犯原告商标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提起诉讼。

星期六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档案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3]122号批复,证明原告是5101766号、15495342号、626686号、917173号商标的权利人,该四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且917173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巨潮资讯网及新浪财经网站截图,证明原告是上市公司,字号为“星期六”,股票代码为002291,公司简称为“星期六”,股票简称也为“星期六”;

3、星期六线下直营店铺列表,证明原告正品销售渠道及正品店铺所在地,涉案商标被用于商业运营中,并为原告带来利润;

4、星期六官方旗舰店情况,证明原告正品线上店铺销售渠道及线上部分商品销售价格;

5、李小冉代言星期六品牌情况,证明原告多年来在全国不断推广涉案商标,是涉案商标知名度不断提高,原告为此支出巨大成本;

6、鹭江公证处(2020)厦鹭证内字第13527号公证书、公证实物、光盘,证明被告使用原告字号情况及销售涉案商标商品的情况,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店铺销量大,被告因此获得收益巨大。

庭审中,星期六公司提交其代理人从上海到驻马店的火车票一张、住宿发票一张,证明其本次维权开支费用。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确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星期六公司于2002年7月25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91717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手套、领带、皮带(服饰用),专用期限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

2006年1月4日,星期六公司申请注册第5101766号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510176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爬山鞋、帽、游泳衣、手套(服装)、领带、腰带,专用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

2007年8月17日,星期六公司申请注册第6226686号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2266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手提包、钱包、书包、皮制系带、家具用皮装饰、伞、手杖、皮箱或皮纸板箱;

旅行用大衣箱,专用期限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

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3]122号《关于认定“ST&SAT”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星期六公司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的“ST&SAT”注册商标(第917173号)为驰名商标。

2014年10月13日,星期六公司申请注册第15495342号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部)、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面纱(服装)披巾、腰带、皮带(服饰用),专用期限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

2020年2月23日,星期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巩日娟、蓝秀金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以下简称鹭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分为两部分:一是线下物品保全,二是线上保全。

线下物品保全部分:2020年2月28日,韵达快递工作人员将投递单编号“4303787366613”包括投递至鹭江公证处。

鹭江公证处公证员蔡某及工作人员李宇靖检查包裹外观无破损、拆封痕迹。

2020年3月3日,星期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秀金到达鹭江公证处,在蔡某、李宇靖的现场监督下,对收到的包裹的外包装及所粘贴的投递单进行查看,确认该包裹为巩日娟网络购买。

之后,蓝秀金现场拆开该包裹,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察看。

后鹭江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包裹重新进行包装,使用公证处封条及证物封存专用胶带进行密封,将密封后的证物交给蓝秀金保管。

线上保全部分:星期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巩日娟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7日,使用鹭江公证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进行取证操作。

鹭江公证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对巩日娟当日当时的桌面操作通过屏幕录像、截屏方式进行实时保全并生成证据文件。

其中视频文件显示的主要操作为:登录鹭江公证处取证服务器后,使用见证实录浏览器,以“366×××@qq.com”账号登录“www.taobao.com”网站,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查看上述涉嫌侵权商品的订单详情、物流详情、产品详情、店铺详情等相关信息。

2020年3月20日,鹭江公证处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13527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确认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封存的实物由原告进行当庭拆封查看。

封存实物是原告从淘宝店铺“驯鹿潮鞋店”购买的产品,内有鞋盒一个、黑色女式皮鞋一双、防尘罩两个、合格证一张。

鞋盒上面印有标识,鞋盒底面印有“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简平路)B-3号”字样;

两只皮鞋鞋内垫上各印有一个,鞋底各印有一个标识;

两个防尘罩上各印有一个标识;

合格证上印有标识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字样,不显示生产日期。

原告当庭陈述称:侵权产品材质低劣,味道比较大;

合格证上,正品有出厂日期、品检工号,侵权产品没有这两项内容;

价格上侵权产品售价低于正品市场售价。

淘宝网上的“驯鹿潮鞋店”卖家为tb276859842,经星期六公司申请披露卖家注册信息,回复的披露信息为:卖家tb276859842的真实姓名为贾兴梅(身份证号为)。

经原告申请公证的淘宝网网页“驯鹿潮鞋店”显示的案涉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58元,已售数量为3件。

另查明,星期六公司为维权支出购买费158元、交通费460.5元、住宿费129元。

本院认为,星期六公司系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其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皮鞋,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鞋属于同一种商品。

贾兴梅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及包装上使用“星期六”文字以及、标识,均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上述文字与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917173号、第15495342号、第6226686号注册商标相比对,字形、读音、排列图案内容或相同或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星期六公司第917173号、第15495342号、第62266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贾兴梅在未经星期六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星期六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星期六公司主张贾兴梅侵犯其第51017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星期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贾兴梅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贾兴梅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星期六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贾兴梅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侵权期间、侵权行为的影响、星期六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兴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第917173号、第15495342号、第62266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贾兴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贾兴梅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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