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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有根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07刑初473号
案件名称尤有根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尤友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7刑初4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友根,男,1981年6月28日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20]Z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友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牛克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友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尤友根在未经南亚牌保鲜膜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位于本区走马镇聂成路5号17栋6号、7号门面内,利用其购买的印有南亚牌保鲜膜商标标识的保鲜膜、纸箱、封装胶带及私自制作的合格证、印章等制假物品,生产、包装、销售南亚牌保鲜膜。

2019年10月11日,民警在本区走马镇聂成路5号17栋6号、7号门面将被告人尤友根抓获,并现场查获已经生产、包装完毕的南亚牌保鲜膜791箱(30cm*300yd规格330箱,35cm*300yd规格404箱,40cm*300yd规格56箱,45cm*300yd规格1箱)、散装保鲜膜10个(30cm*300yd规格5个,40cm*300yd规格3个,45cm*300规格2个)及制假所用的南亚保鲜膜包装箱、印章、合格证、透明胶带、封箱机等物品,尤友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认定,以上查获的保鲜膜及包装箱系侵犯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亚保鲜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认定,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非法经营数额为934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友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强制措施材料、南亚保鲜膜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价格情况说明、送货单、经销商购销合同、九龙派出所情况说明、提取、清点、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罚没物资保管入库单、指认照片、证人罗某、傅某、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尤有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尤友根已取得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友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尤友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尤友根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尤友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南亚保鲜膜791箱、散装南亚保鲜膜10个、南亚保鲜膜包装箱11328个、印章2枚、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封箱机1台及若干合格证、透明胶带、条码标签、送货单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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