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61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稻草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济南稻草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