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1810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华利,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华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