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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大发电器城隍庙市场利民音响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514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大发电器城隍庙市场利民音响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发电器城隍庙市场利民音响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14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发电器城隍庙市场利民音响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大发电器城隍庙市场A-27号。

经营者:吕剑。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发电器城隍庙市场利民音响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大发电器城隍庙市场利民音响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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