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87号原告:陈宇,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鸿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朝山工业1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1。
被告:江火根,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2。
原告陈宇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鸿轩家具有限公司、江火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陈宇于同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陈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