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优程远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3号楼517。
法定代表人:吴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端仪,广东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山市海一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至第6层。
法定代表人:张恺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优程远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海一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73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粤民申5743号民事裁定,指令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山市海一舟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
北京优程远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中山市海一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海一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山市海一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粤73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6196元,由中山市海一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再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北京优程远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