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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小平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9民初30号
案件名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小平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3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曹文浩,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小平,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小平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小平达成和解协议,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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