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3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曹文浩,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小平,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小平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小平达成和解协议,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