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183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天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双渔新村7号。
法定代表人:邹巧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德化县天将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原告已与德化县天将陶瓷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