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爱相随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社区保康路42号505。
法定代表人:徐光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伦胜,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上诉人深圳爱相随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相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伦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伦胜于2020年7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爱相随公司向法庭确认这一事实,并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伦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伦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由张伦胜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爱相随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