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12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芬,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刘秀芬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300元,应退回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