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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文谷塑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宝芝堂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彩芝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73号
案件名称广州文谷塑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宝芝堂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彩芝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文谷塑胶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芝堂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彩芝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3号原告:广州文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莞村镜湖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游文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辰,广东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宝芝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白马社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李银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汉彩芝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侧联发九都国际第7幢7层4号。

法定代表人:程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桐,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313号1008室。

法定代表人:宋萌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文谷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宝芝堂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彩芝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文谷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文谷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文谷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计3068元,由原告广州文谷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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