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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黄民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4493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黄民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黄民祥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49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民祥,男,1968年5月31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黄民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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