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49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民祥,男,1968年5月31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黄民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