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514号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冲路99号隆平高科技园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2号楼5楼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廖良,执行董事。
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2020年7月11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2.2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22万元。
2020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0元,由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