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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与莱芜市莱城区颜润化妆品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39裁定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39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与莱芜市莱城区颜润化妆品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39裁定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莱芜市莱城区颜润化妆品经营部;莱芜市莱城区润美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3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颜润化妆品经营部,经营者司加新,经营场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98号88号楼北108。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润美化妆品店,经营者何梅玲,经营场所凤城西大街大酒店沿街楼营业房东起第五间。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颜润化妆品经营部、莱芜市莱城区润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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