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83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柯,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致远豆浆店,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13号院1幢1层。
经营者:王晓辉,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致远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