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9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门楼镇门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48。
经营者:邵珠飞。
被执行人:邵珠飞,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生,住山东省费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邵珠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69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邵珠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邵珠飞银行存款533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邵珠飞银行存款5337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