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454号原告:璞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北野大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圣恩,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永敬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林家睦。
被告:杭州沃嘉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淑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璞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永敬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杭州沃嘉德医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于2020年7月1日收到原告璞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璞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璞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