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辽0804刑初476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富宝,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
辩护人王清波,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新明,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
辩护人徐静,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诉刑诉(2018)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富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宋新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翠玲、韩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富宝及其辩护人王清波、被告人宋新明及其辩护人徐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富宝在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不再合作的情况下,自行生产带有月亮神商标的包装铁桶,同时用带有月亮神商标的包装铁桶灌装从大石桥等地进货的散胶。
被告人陈富宝将带有月亮神商标的空桶和自行灌装的带有月亮神商标的假冒月亮神胶出售给宋新明、王某2、王某1、甘某等人。
2、被告人宋新明在明知被告人陈富宝的胶是灌装的假冒月亮神胶的情况下,将被告人陈富宝出售给他的假冒月亮神胶全部出售给丹东的沈某1。
从201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宋新明销售被告人陈富宝生产的假冒月亮神胶6000余箱,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余元。
经辽宁春哥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富宝出售给被告人宋新明的假冒月亮神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4788元,出售给王某2的假冒月亮神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000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富宝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月亮神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宋新明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富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与月亮神公司所签协议合法有效,会计所司法鉴定根本不能鉴定出哪笔款系假冒月亮神商标的货款,哪笔款系塑料桶装的散胶款,宋新明陈述前后矛盾,且宋新明、王某1、王某4、甘某均系月亮神的职工,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
总之,公诉机关的诉讼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其辩护人意见,本起案件系典型的商标使用权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法律调整,而不应适用刑事法律调整。
被告人宋新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意见,如果法庭认定陈富宝对月亮神商标有合法使用权,双方的合作关系尚未终止,那么被告人宋新明亦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神公司)于2006年3月份成立,该公司原名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厂,商标“月亮神”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商标注册证,并于2014年4月份被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
1999年6月18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厂(甲方)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胜包装器材厂(乙方)签订《配套产品供应意向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乙方为甲方的主导产品月亮神大力胶提供配套产品,乙方所生产包装制品由甲方全部接收。
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为甲方生产其包装所用铁皮桶。
乙方后更名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阳制桶厂(以下简称东阳制桶厂),被告人陈富宝系该公司投资人。
月亮神公司称,于2014年9月20日向被告人陈富宝送达《终止合作通知书》,“决定不再与陈富宝合作,并要求陈富宝就所剩余库存合格印片和包装桶做后续处理使用完为止,按惯例收回所有月亮神商标的印版,否则按侵权处理。
”被告人陈富宝否认收到了该通知书。
但被告人陈富宝于2017年4月14日,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询问、调查时,陈述:2014年10月份,月亮神公司单方面中止买卖协议,不再购买我单位生产的外包装铁桶。
我单位印有月亮神商标的外包装桶成品、半成品、铁板积压很多,我们一直在协商此事,在协商未成的情况下,我单位准备依据协议,把剩下的月亮神等铁桶处理一些。
通过以上被告人陈富宝的陈述,可以确定:2014年10月份,月亮神公司与东阳制桶厂实际停止了双方的包装铁桶供应合作关系。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陈富宝经与盖州市富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德制品公司)口头约定,由东阳制桶厂提供纸箱样品,富德制品公司自己制作印刷版,富德制品公司为东阳制桶厂印制2000个月亮神注册商标版面的外包装纸箱。
在东阳制桶厂未提供“月亮神”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授权证书的情况下,富德制品公司为东阳制桶厂制作了两个规格的纸箱共2011个,总计货款7501.03元。
2017年4月10日晚19时左右,富德制品公司将制作好的纸箱误送到月亮神公司。
次日,月亮神公司向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要求对二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予查处。
2017年4月11日,该监督管理局对东阳制桶厂现场进行了查封,其中有:裁板机器、电阻焊缝焊机、压底机器、封罐机、点焊机、绿色一族空桶、兰月亮空桶、铁板、圆桶顶和肩、钢化胶等制桶设备、材料、半成品。
另查明,在被告人陈富宝让盖州市富德制品公司为其制作带有“月亮神”包装的纸箱案发后,2017年4月14日,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富宝进行询问调查,被告人陈富宝称其单位车间里库存印有月亮神商标标识的外包装铁桶方桶300个左右、圆桶1000个左右。
2017年5月5日,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阳制桶厂的机器设备、产品等进行了查封,其中查封钢化胶桶44800个、金某1师傅桶44800个、大力神、绿色生态、金某2王、绿色风等月亮神标识桶6450个、绿色一族月亮神标识空桶6900个。
同时在扣押现场发现天津市静海县宏顺利冲压件厂于2015年1月16日出厂的送货单,该送货单载明收货单位营口,货物名称“下盖”,一共243790套,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结合被告人陈富宝陈述:车间里印有月亮神汉字和图案的小圆桶盖是从天津静海购进的,是为月亮神购进配套用。
可以得出结论:该货物是被告人陈富宝从天津市静海县宏顺利冲压件厂订购。
同时,在查封现场发现有桶身已卷成但尚未安装上下盖子的半成品铁桶。
还查明,被告人陈富宝在与月亮神公司不再合作的情况下,使用带有月亮神商标的包装铁桶,自行灌装从大石桥等地进货的散胶。
其中,被告人陈富宝将带有月亮神“绿色一族”商标的空桶出售给王某1;
将自行灌装的“月亮神801型铁桶大力胶”出售给王某2;
将自行灌装的“月亮神小钢化胶”和带有“月亮神”商标标识的空桶出售给甘某;
将自行灌装的带有“月亮神”商标的假冒月亮神胶出售给被告人宋新明。
2016年8月份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宋新明在明知被告人陈富宝的胶是灌装的假冒月亮神胶的情况下,将被告人陈富宝出售给其的假冒月亮神胶全部出售给丹东的沈某1。
从201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宋新明销售被告人陈富宝生产的假冒月亮神胶6000余箱,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余元。
经辽宁春哥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富宝出售给被告人宋新明的假冒月亮神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4788元,出售给王某2的假冒月亮神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000元。
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山东王某1销售的月亮神钢化超能胶外包装桶、铝塑板防火板专用胶外包装桶、月亮神绿色一族高分子强力钢化胶外包装桶与被告人陈富宝工厂被查封的产品系同版印刷。
案发后,被告人陈富宝提供了东阳制桶厂(乙方)与月亮神公司(甲方)于2013年5月1日所签订的《配套包装桶供应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所生产的外包装桶由甲方全部接收,如甲方不能处理的外包装铁桶,乙方可自行生产灌装处理,甲方不得干预。
被告人陈富宝称该协议系其与月亮神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2经电话沟通好后,打印出两份由被告人陈富宝司机宫树宽传递,加盖两公司印章后各留一份。
宫树宽现已死亡。
被害单位月亮神公司否认与被告人陈富宝签订了该协议。
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协议上月亮神公司印章系其公司真实印章。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富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宋新明家属与被害单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宋新明家属赔偿给被害单位月亮神公司人民币10万元,被害单位月亮神公司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宋新明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予以确认:1、书证(1)被告人陈富宝、宋新明的户籍证明。
证明:二被告人均系成年人。
(2)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明:被告人陈富宝、宋新明尿检结果为阴性。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证明:被告人陈富宝于2017年10月19日被立为刑拘在逃人员,于2017年10月26日投案自首。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
证明: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1日在卢某的见证下扣押了被告人陈富宝的物品。
(5)陈富宝提供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阳制桶厂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日签订的配套包装桶供应协议。
拟证明制桶厂与月亮神化工公司有配套包装桶供应协议。
(6)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厂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包装器材厂于1999年6月18日签订的配套产品供应意向书。
证明:1999年6月18日,月亮神化工厂与区包装器材厂签订了包装制品供应协议。
(7)月亮神公司提供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出具的终止合作通知书。
拟证明:2014年9月20日,月亮神公司作出不再与陈富宝合作的通知书。
(8)月亮神公司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及库存、鉴定报告。
拟证明:月亮神公司通常合同样式及鉴定情况。
(9)银行存取款业务回单、出库单。
证明:陈富宝银行业务单及联系电话。
(10)营业执照。
证明:1、王某1于2015年11月3日注册成立济南市天桥区月亮神装饰材料经营部。
2、陈富宝于2008年12月11日成立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阳制桶厂。
3、侯某于2006年1月6日成立营口嘉合好化工有限公司。
4、王某52005年4月8日成立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源包装厂。
5、王某6于2014年3月20日注册丹东市振兴区一江油漆店。
6、李某于2015年5月6日注册天津岷宪科技有限公司。
7、许某1于2006年3月21日成立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
(11)协助调查函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证明: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8日请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协助调查此案,并于2017年6月29日、11月13日移送开发区公安局。
(12)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富宝的调查笔录。
被告人陈富宝陈述在2014年10月份,月亮神公司单方面中止了买卖协议,我单位印有月亮神商标的外包装桶成品、半成品、铁板积压很多。
并陈述库存有方桶300个左右、圆桶1000个左右。
陈述从2000年一直到现在(2017年4月17日)一直从民福印铁厂购入。
(13)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源包装厂王某5、潘某1询问笔录。
查封现场发现有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源包装厂出库单,但王某5否认认识陈富宝,否认为陈富宝发过货。
(14)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现场照片。
证明:查封空桶及桶盖照片。
(15)被告人陈富宝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给月亮神化工厂有限公司生产外包装的情况说明。
拟证明所签的配套包装桶供应协议是真实的。
(16)营口嘉合好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给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该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阳制桶厂合作过,该制桶厂灌装过其公司生产的万能胶销售。
(17)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与清单。
证明:2017年5月5日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阳制桶厂实施查封和扣押了相关物品以及清单。
(18)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东阳制桶厂照片。
证明:上述被扣押物品的照片。
其中有半成品、正在卷的铁桶。
(19)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购买月亮神胶的沈某3、天津岷宪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
(20)吴某、张某2等人通讯录。
证明:吴某等人经联系未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21)发票及陈富宝外欠款明细。
证明:天津岷宪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万能胶发票。
(22)送货单及明细。
证明:天津市静海县宏顺利冲压件厂于2015年1月16日向营口发货的送货单,货单名称是包装桶“盖”,一共243790套,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23)月份职工考勤表。
证明:职工考勤表。
(24)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证明:营口嘉合好化工有限公司与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的商标续展情况。
(25)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证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厂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6)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盖州市富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制造销售侵犯“月亮神”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纸箱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营鲅市监商处字【2017】65号。
证明:2017年5月25日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盖州市富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没收侵权纸箱2011个;
三、没收侵权胶板8块。
(27)王某1的情况说明。
证明:王某1的济南市天桥区月亮神装饰材料经营部经销假冒月亮神胶的情况。
(28)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证明:2017年5月18日王某1经营的假冒月亮神胶被扣押的情况。
(29)被告人陈富宝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证明:被告人陈富宝的银行卡交易的情况。
(30)陈富宝、侯某、王某7成、于某2、曹某、靖军风、王某2、宋新明、王某8、王某9、于某1等银行卡交易情况。
证明:上述人员银行卡交易查询的情况。
(31)天津岷宪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明:该公司在山东买过万能胶的事实。
(32)陈富宝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证明:其同宋新明、王某2有银行交易记录的情况。
(33)宋新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表、张某1华夏银行卡明细表。
证明:同陈富宝有银行交易记录的情况。
(34)现金日记账。
证明:沈阳民福五金厂从2013年至2014年7月期间给月亮神公司做包装桶的情况。
(35)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明:沈阳民福五金厂从2013年至2014年7月期间给月亮神公司做包装桶开具发票的情况。
(36)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证明。
证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情况。
(37)明细表。
证明:2012年陈富宝给月亮神公司制罐共计520450个;
2013年陈富宝给月亮神公司制罐共计410387个;
2014年陈富宝给月亮神公司制罐共计311039个。
(38)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其中,被告人陈富宝系自首。
(39)情况说明、现金日记账。
证明沈阳民福五金厂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最后一笔业务时间在2014年7月18日。
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的证言。
证明:其证实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从被告人陈富宝处进过月亮神“绿色一族”空桶200多件,同时也从他那里进过5吨散胶,自己灌装假胶出售的事实。
其从陈富宝处进的散胶和月亮神胶的空桶货款大概5万元。
(2)证人王某2的证言。
证明:2015年,被告人陈富宝向王某2卖过月亮神801号铁桶大力胶成品胶的事实。
(3)证人甘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陈富宝2016年卖给他280件月亮神小钢化胶的事实和2015年卖给他部分月亮神空桶的事实。
(4)证人沈某1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宋新明卖给丹东的沈某1假冒月亮神“绿色一族”胶一万多箱,大约100万左右货款,宋新明明知是假胶,其不知道是假胶。
(5)证人卢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陈富宝的厂址在鲅鱼圈区台州工业园的情况。
(6)证人王某3的证言。
证明:其卖过月亮神胶的情况。
(7)证人于某1的证言。
证明:2013年开始陈富宝给营口嘉合好化工有限公司供应包装桶的情况。
(8)证人许某1的证言。
证明:其是月亮神公司出纳员。
2014年9月20日,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的许某1和潘某2一起去制桶厂给被告人陈富宝送过《终止合作通知书》,陈富宝把该通知书扔到了地上,陈富宝并未接受。
并证实其没有给《配套包装桶供应协议》盖过公章。
(9)证人毕某的证言。
证明:其是做包装配件的,给陈富宝做过桶底盖,和陈富宝在2007年以前有过业务往来的事实。
(10)证人朴某的证言。
证明:天津岷宪科技有限公司从山东购买过月亮神胶和万能胶的事实。
(11)证人张某1的证言。
证明:张某1原在月亮神厂任销售员,现在河北正定县装饰材料市场干个体,其卖过陈富宝发给他的散胶。
其不进月亮神厂家的胶以后卖过月亮神胶尾货的事实。
(12)证人范某的证言。
证明:其是河北正定县鼎立达商店老板,2013年以后其没卖过月亮神胶。
(13)证人宋某的证言。
证明:其是宋新明的父亲。
被告人陈富宝帮助被告人宋新明聘请了律师的情况。
(14)证人祝某的证言。
证明:其是沈阳民福五金厂的会计,沈阳民福五金厂2013年至2014年7月期间为月亮神公司做包装桶,不清楚委托做桶的人是谁。
(15)证人何某的证言。
证明:其没有给陈富宝的协议盖过章。
3、被害单位代表许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10日,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人陈富宝有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举报。
当晚,海东派出所将造假的窝点制桶厂查到,将制桶厂老板陈富宝带到海东派出所,因为是商标侵权,海东派出所在4月11日下午一点多钟,将案件移交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移交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科和海东派出所到台州工业园区陈富宝的制桶厂进行查封,当场查获桶10万个左右,生产用胶4000多公斤,纸箱4000多个,商标铁皮桶半成品3400张,商标的印铁1200多张。
总价值30多万元,这几年陈富宝渗透其公司销售网络,卖公司的假产品,给公司造成近千万元的损失。
……被告人陈富宝提供的配套包装桶供应协议不是月亮神公司签订的,是陈富宝伪造的。
……月亮神公司给陈富宝送的终止合同通知书陈富宝没有接受,从那以后就不合作了,当时也没对东阳制桶厂剩余库存做处理。
……陈富宝在不与月亮神公司合作以后没有交给月亮神公司印版胶片,后来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才交给该局的事实。
……公司注册过月亮神牌商标、“新月亮神”商标,商标续展的情况及2014年9月份后陈富宝就停止供货。
……陈述与被告人陈富宝没有签订《配套产品供应意向书》。
2017年4月11日第一次扣押的时候没有发现“绿色一族”印版,2017年5月5日第二次扣押的时候才发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富宝的供述与辩解我知道月亮神公司告我侵犯该公司商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供述自1999年给月亮神公司生产外包装铁桶,到2013年,因为和月亮神公司许某2有矛盾,月亮神公司不用我铁桶了,造成大量货物积压。
今年4月份,我根据协议想把积压的桶处理掉。
所以想先做点纸箱,想装箱处理。
我给嘉合好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铁桶,没有销售假冒月亮神胶,而是销售嘉合好化工有限公司的胶,其中卖过辽阳姓宋的、王某1、张某4等人。
卖给姓宋、王某1的都是塑料桶散装的胶,没有卖过装月亮神胶的铁桶。
……供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前其把自己厂子的胶和桶拉走一部分的情况。
……供述卖给宋新明的胶是从大石桥嘉合好化工有限公司进的,系塑料桶装的粘合剂胶,卖给王某1的也是这个胶。
……供述《配套包装桶供应协议》是他和许某2电话沟通后双方同意通过司机宫树宽传着盖章的,并供述月亮神公司没有找他签过《终止合作通知书》。
……供述在沈阳民福印铁厂印铁的程序是:印版胶片是月亮神公司设计好图案发到印铁厂,先把月亮神厂要印制铁皮的数量告诉印铁厂,印铁厂再根据数量制作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以后我将印版从印铁厂拿回交给了该局。
否认给王某1、张某1、甘某发过带有月亮神标志的胶,发的都是从大石桥嘉和好进的散胶,发给甘某的是空桶,没有任何标志的白铁皮桶。
……2014年7月份之后,月亮神公司不要货了,制桶厂有库存。
……我卖给宋新明塑料桶装的散胶货款有60多万元。
2014年9月份以后,有空桶的库存。
东阳制桶厂没有生产过假的“绿色一族”月亮胶,散胶是从大石桥嘉和好化工有限公司顶账来的。
(2)被告人宋新明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从去年8月份开始卖陈富宝假冒月亮神胶,货款是通过支付宝支付的,绿色一族系列的月亮神胶,陈富宝生产假冒月亮神胶被查之后,他给我打电话说,他这里纸壳箱和假冒的胶出事了,让我把手里剩下的假冒的月亮神胶藏起来,他说如果有人问起打款的事,就让我说是从他厂子里买塑料桶的钱,没有购买过他生产的月亮神胶。
从陈富宝手里进来的月亮神胶都卖给丹东的一个叫沈某1的,卖给沈某11000余箱假的月亮神胶,共计10余万元。
给沈某1提供的货是陈富宝直接从鲅鱼圈发过去的。
月亮神胶桶盖和包装喷码与陈富宝卖的假冒胶桶盖和包装喷码不一样。
卖给沈某1假冒月亮神胶的经过:沈某1给我打电话要采购月亮神胶,我就联系陈富宝,陈富宝提供假冒月亮神胶,按照我给提供的数量,陈富宝找车把胶从鲅鱼圈直接发到丹东,货到了之后,沈某1核实一下数量后给我打电话告知,并支付我货款,然后我把货款支付给陈富宝。
我卖给沈某1假冒的月亮神胶赚了4000元左右。
……供述自己转给陈富宝的钱有一部分是买假的月亮神胶,有一部分是买散胶的钱。
从陈富宝那里进的假的“绿色一族”月亮神胶大约1000箱左右,价值10余万元。
……供述2015年2月份开始进货,只要从其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1)给陈富宝汇钱都是买假的月亮神胶的钱,最后一笔从陈富宝那里进货是2017年的4月份。
从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我一直在销售陈富宝的假冒月亮神胶,大约60万元的货款,6000箱左右。
案发后陈富宝多次打电话让其销毁证据的情况。
从陈富宝那里买的假冒月亮神胶全都卖给了丹东的沈某1了。
沈某1要货之前,用微信将所要货物的规格和数量发给我,我在用微信把数量和规格发给陈富宝,陈富宝收到微信后,在鲅鱼圈生产假冒的月亮神牌胶(绿色一族系列),然后在鲅鱼圈通过物流配货直接发到丹东给沈某1,买货的钱是沈某1先给我汇款,钱先我控制着,等沈某1收到货以后通知我,我再将货款扣除我的利润后,汇给陈富宝。
陈富宝生产的假冒月亮神胶还卖给沈阳有一个叫甘某的了,甘某卖200多箱货。
陈富宝给我打电话说,他生产假冒月亮神胶出事了,让我删掉他的电话号码和微信,所有与假冒月亮神胶有关的业务往来和记录都删掉,怕以后警察来查。
然后我就把陈富宝和沈某1的电话和微信都删除了。
2017年的3月份到7月份,陈富宝给我打了很多电话,第一次是陈富宝告诉我说他卖的假月亮神胶包装箱被有关部门扣了,问我手里有没有他生产的假货,如果有假货就藏起来。
第二次打电话问我去没去丹东市场看看有没有他生产的假货,有假货就处理掉。
第三次打电话是问我他生产的假货处理的怎么样了,我说都处理好了,陈富宝对我说放心吧,鲅鱼圈这边的执法部门什么都没有查到。
第四次打电话告诉我,把与假货相关的货单和假胶都销毁了,公安局经侦大队介入了。
后来又打电话我就抱怨陈富宝说,给你卖点假货担惊受怕,这事那事的,沈某1那货出事我还赔了5万元钱。
陈富宝对我说我花的钱以后给我补上。
陈富宝还打电话对我说公安等执法部门来查,千万别提供证据。
沈某1从来不知道我卖的是假冒的月亮神胶。
……供述从2015年2月份开始卖陈富宝的假冒月亮神胶(绿色一族),其将这些胶都卖给了丹东沈某1,卖了大约50、60万元的货。
陈富宝告诉我说月亮神公司同意他灌装胶,给我看了一份协议书,陈富宝说他自己灌装胶,让我帮助他往外卖他生产的胶,陈富宝说他的胶每箱比月亮神的胶便宜17元,小箱每箱便宜3元。
交易方式是从2015年2月份开始,每次都是沈某1先把钱汇给我,我从陈富宝处订货,陈富宝看见订单之后,用货站配货的方式把货运到丹东,沈某1收到货后就告诉我,我看沈某1收到货后,再把货款汇给陈富宝。
……卖过于某1嘉合好公司的发泡胶和白胶。
5、鉴定意见(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于2017年12月1日依法出具的中警鉴字【2017】1083号《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检材2和检材3包装在版面图文组成、图文的细节形态特征和网点特征等反映印刷品来源的本质性特征方面均相符合,部分特征见附图1.检材1包装虽然版面图文组成特征与检材2、3相符,但是在图文的细节形态特征和网点特征等反映印刷品来源的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部分特征见附图1。
检材4和检材5包装虽然版面图文组成特征相符,但是在图文的细节形态特征、网点特征和修版特征等反映印刷品来源的本质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部分特征见附图2。
证明:被告人宋新明卖给丹东沈某1的月亮神绿色一族钢化胶与被告人陈富宝生产的胶外包装桶特征一致,山东王某1经销的月亮神绿色一族钢化胶、超能钢化胶与陈富宝生产的胶外包装桶存在差异。
(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于2017年12月2日依法出具的中警鉴字【2017】1084号《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检材1和样本1、检材2和样本2、检材3和样本3包装在版面图文内容组成、图案的形态特征、字体、字号、字间距及文字笔画、图案线条的墨迹细节形态特征等反映印刷品来源的特征方面均存在差异。
检材1和样本1的部分特征差异见附图1,检材2和样本2的部分特征差异见附图2,检材3和样本3的部分特征差异见附图3。
证明:山东王某1经销的月亮神胶与营口开发区月亮神公司生产的胶外包装桶不一致。
(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于2017年12月3日依法出具的中警鉴字【2017】1085号《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检材和样本包装在版面图文内容组成、图案的形态特征、字体、字号、字间距及文字笔画、图文线条的墨迹细节形态特征等反映印刷品来源的特征方面均存在差异,部分特征差异见附图。
证明:被告人宋新明卖给丹东沈某1的月亮神绿色一族钢化胶与营口开发区月亮神公司生产的胶外包装桶不一致。
(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于2017年12月4日依法出具的中警鉴字【2017】1086号《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检材1和样本1、检材2和样本2、检材3和样本3包装在版面图文内容组成、图案的形态特征、字体、字号、字间距及文字笔画、图案线条的墨迹细节形态特征等反映印刷品来源的特征方面均存在差异。
检材1和样本1的部分特征差异见附图1,检材2和样本2的部分特征差异见附图2,检材3和样本3的部分特征差异见附图3。
证明:被告人陈富宝生产的月亮神绿色一族钢化胶、月亮神超能钢化胶与营口开发区月亮神公司生产的胶外包装桶不一致。
(5)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出具的中警鉴字【2018】268号《鉴定书》。
鉴定意见:1、检材上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印某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某是同枚印章盖印;
2、检材上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印某与其相交叉的印刷体文字的形成次序无法确定。
证明:被告人陈富宝提供的《配套包装桶供应协议》上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有限公司”印章是真的,但印某与文字的形成次序无法确定。
(6)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鉴定书,中警鉴字【2018】0979号。
鉴定意见:检材和样本是同版印刷的。
证明:山东王某1销售的月亮神钢化超能胶外包装桶与陈富宝工厂被查封的月亮神钢化超能胶包装印刷半成品是同版印刷的。
(7)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的鉴定书。
鉴定意见:检材和样本是同版印刷的。
证明:山东王某1销售的月亮神铝塑板防火板专用胶外包装桶与陈富宝工厂被查封的月亮神铝塑板防火板专用胶包装印刷半成品是同版印刷的。
(8)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鉴定书。
鉴定意见:检材和样本是同版印刷的。
证明:山东王某1销售的月亮神绿色一族高分子强力钢化胶外包装桶与陈富宝工厂被查封的月亮神绿色一族高分子强力钢化胶包装成品桶是同版印刷的。
(9)辽宁春歌会计司法鉴定所《关于陈富宝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宋新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辽春会鉴字第152号。
鉴定意见:1、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陈富宝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0412)与宋新明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7471)的资金往来金额为624788.20元。
2、2015年11月9日陈富宝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0412)与王某2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3377)的资金往来金额为19000元。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富宝、宋新明电子卷宗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一张。
本案的讯问过程。
7、补充证据: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沈阳民福五金厂情况说明。
被告人陈富宝提供证据:月亮神公司企业员工补缴中断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宋新明医保证复印件。
以此证明被告人宋新明系月亮神公司员工,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其供述不应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富宝在与月亮神公司已停止合作的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被害单位月亮神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新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二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富宝虽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但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故不予认定自首;
被告人宋新明当庭认罪,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新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宋新明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对于被告人陈富宝提供的《配套包装桶供应协议》,该协议虽约定“甲方不能处理的外包装铁桶,乙方可自行生产灌装处理,甲方不得干预。
”合同上月亮神公司印章经鉴定系真实的,但该约定背离了签订合同最基本的公平原则,违背月亮神公司意愿,损害月亮神公司利益,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系被告人陈富宝非正常渠道取得,故不能以此作为被告人陈富宝无罪的依据。
对被告人陈富宝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富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被告人宋新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