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62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士伟,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深圳市宽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汽车大厦A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FP41D。
法定代表人:彭晖皓。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士伟、深圳市宽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