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1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彭能杰,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美坤,1981年12月12日出生,:梅开四朵),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官庄镇官一村38号。
上诉人彭能杰因与被上诉人赵美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彭能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04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彭能杰已经提供了赵美坤的有效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地址等。
该信息是淘宝卖家自行向淘宝网填写的,应为真实有效的信息。
彭能杰曾以该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用EMS向其邮寄了警告函,根据EMS的签收记录显示赵美坤已经签收。
据此,彭能杰提供的赵美坤的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是有效的,本案具有明确的被告。
然而一审法院按照彭能杰提供的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向赵美坤邮寄送达,却无法联系到赵美坤,显然是赵美坤不签收,一审法院应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彭能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赵美坤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彭能杰ZL201830106584.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二、判令赵美坤赔偿彭能杰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为制止赵美坤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本案诉讼费由赵美坤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彭能杰起诉未提交赵美坤的有效身份信息,一审法院按照彭能杰起诉状中的地址向赵美坤邮寄送达,因无法联系到赵美坤被退回。
彭能杰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赵美坤有效的身份信息,彭能杰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能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能杰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9)粤广南粤第30941号《公证书》显示,彭能杰在淘宝网中发现、购买了涉嫌侵权的产品,该事实可以证明公证书所公证的该淘宝网店铺的经营者,与彭能杰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淘宝网于2019年10月15日向彭能杰提供了该涉嫌侵权店铺经营者赵美坤的登记信息,包含赵美坤的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地址等,可以证明赵美坤作为自然人真实存在。
上述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赵美坤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至于通过上述信息无法向赵美坤送达法律文书的问题,与被告是否明确无必然的法律联系。
故一审法院关于彭能杰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