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13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蓉,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27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的金额由14万元变更为1万元。
之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
因此,诉讼费应由3100元调整为50元。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