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4197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富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湖横东路32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566885M。
法定代表人:刘逸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思慧,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富日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