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65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王宁,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
被告:烟台三站金石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三站国际小商品批发城C区133、134房。
经营者:赵春英。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金石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