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44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远腾,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远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林远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林远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2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A号商标权利人,涉案商标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林远腾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林远腾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XXXXXXX号“OPPO”、第XXXXXXXX号“OPPO”、第XXXXXXXXA号“VOOC”商标权利人。
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手机、移动电话、手提无线电话、头戴耳机、耳塞机、充电器等,第XXXXXXXX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等,且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使用在手提电话上的“OPPO”商标于2012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5月28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奇逸科技”中购得品名为“OPPOR9全网通4G+64G内存oppor9S指纹解锁美颜拍照双卡双待手机”的手机一部。
该被控侵权商品拼单价738元、单价758元,其在网页及实物上使用了与三个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且使用商品范围相同。
“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寻梦公司经营。
“奇逸科技”开设于2019年2月,被控侵权商品于2019年7月30日禁售。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销售情况,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金额226,512元(退款金额7,821元)。
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A号商标注册资料、(2012)商标异字第70163号商标异议裁定书、鉴定意见书、(2019)沪卢证经字第2841号公证书,律师费公证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被控侵权商品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可以认定属于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对原告维权开支,则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远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0元;
二、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656元,被告林远腾负担2,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