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俊豪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54号密尔大厦101室。
经营者:纪毓建。
被执行人:纪毓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青岛市城阳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受理该案,立案标的4050元,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财产线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纪毓建名下存款2366.87元,扣除执行费后将剩余案款2316.8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及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B×××××汽车一辆已经查封,但是无法确定车辆所在位置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未处置原因予以认可。
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