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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139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黄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39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908126。

被告:黄东,男,壮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1017810。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东立即停止对原告第4571222号主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2、判令被告黄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1000元;

3、判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4、判令被告黄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7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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