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1991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711914074。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依缘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文锦社区新安路4号森威大厦雍景园7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05。
经营者:李美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265856。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依缘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