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67号原告:黄永刚,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人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大洋工业区蓝天科技园厂房A2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G。
法定代表人:林建平,总经理。
被告:深圳原创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大洋工业区蓝天科技园厂房A2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2。
法定代表人:林建平,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婷,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永刚与被告深圳市万人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原创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83044××××.8)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黄永刚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黄永刚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瑜 瑜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陈 宏 辉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