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0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佳丽服装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汇通商城一楼南区61、80号门市。
经营者:万木春,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佳丽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