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1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冉黄百货店。
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文峰国际A座1213-914号。
经营者:蒋光菊。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冉黄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