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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乐明与中山市古镇铭者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143号
案件名称许乐明与中山市古镇铭者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乐明;中山市古镇铭者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43号原告:许乐明,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玉兰苑8A。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古镇铭者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灯都灯饰配件城C232。

经营者:谷云霞,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许乐明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铭者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乐明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许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乐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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