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203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07H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广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宝石南路11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蔡吴娒。
×××858负责人蔡吴娒。
。
负责人蔡吴娒。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