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83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8栋4,5,6楼。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艾沃美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第三工业区51栋6楼。
负责人:吴龙明。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艾沃美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046××××.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