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947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诺明明兴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新鸿路69号。
经营者:宋志华。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诺明明兴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诺明明兴商贸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