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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宁德市蕉城区蕉北祥统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宁德市蕉城区蕉北祥统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蕉北祥统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3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祥统五金店。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建新路3号106#店。

实际经营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建新路3-6(丰盈五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02600066665。

经营者:郑祥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祥统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因宁德市蕉城区蕉北祥统五金店企业主体已注销、其需要重新收集证据等为由,申请撤回对宁德市蕉城区蕉北祥统五金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富强 审 判 员 沈鸣鸣 审 判 员 林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彭杨清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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