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92号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鑫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杨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北京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红旗大道北段146号弘吉雅居10栋2单元1001、1002、1003室。
法定代表人:罗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山,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八号(成都佳飞国际建材二期3栋1层20-21号)。
法定代表人:牟光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鑫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箭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科固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鑫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金箭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科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鑫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金箭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科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鑫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鑫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