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71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江县唐小林塑料制品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大寺巷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2MA621HBW3G,店招:诚信塑料,实际经营地:合江县大寺巷125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县唐小林塑料制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