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38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可儿儿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左焕东。
被告:河南恒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杜春华。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可儿儿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