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31号原告:李华刚,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恒胜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华路109号桑达南区106栋613法定代表人:王浩杰。
原原告李华刚与被告深圳市恒胜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53004××××.5,专利名称:手机支架(心形)),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