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29号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永泰东路8号3栋401、501。
法定代表人:陈泽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广华易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永丰一路大都工业区8栋301。
经营者:卢远东。
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广华易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330212426.X,专利名称:多功能插卡耳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