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保131号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牛纪峰: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宇昌食品厂、牛纪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16日,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牛纪峰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55、62×××20、62×××53、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6×××22、45×××70、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0、95×××16的账户存款,应冻结金额为5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355885.89元、0元、0元、34609.64元、25116.45元、22488.44元、15616.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