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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宇昌食品厂、牛纪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执保131号
案件名称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宇昌食品厂、牛纪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宇昌食品厂、牛纪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保131号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牛纪峰: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宇昌食品厂、牛纪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16日,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牛纪峰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55、62×××20、62×××53、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6×××22、45×××70、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0、95×××16的账户存款,应冻结金额为5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355885.89元、0元、0元、34609.64元、25116.45元、22488.44元、15616.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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