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3669号之一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鸡明龙志小吃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PQH1H。
经营者:曾祥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鸡明龙志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