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华芝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徐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彬,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北关大街848号东华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琦,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工业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红珠,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征,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介休圣之灵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南大街109号西侧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步胖,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王永产,男,汉族,1956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再审申请人威海华芝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终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威海华芝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